司改何为|刘作翔:司法公开要解决法律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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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司法改革步履不停,承前启后。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作出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23年,司法改革如何继续攻坚克难、探索路径,成为改革的前沿挑战。时值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特别推出专题策划——“司改何为”,邀请业界学者观察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知”与“行”,解读新时代司改所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深化司改建言献策。本篇专稿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
司法公开的法律化问题待解。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成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要求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
在刘作翔看来,司法公开包括结果公开和过程公开,但过程公开更为艰难。相对于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是一个更大的考验。
“面对司法公开国际化、信息化以及国内加大改革力度的大潮,我们对原有的东西可能要进行反思,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东西都要公开,也需要有限度,还要依法。”刘作翔表示,这就涉及司法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司法公开不是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通过阳光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公开伤害了公民的权利就有违初衷了。”
他认为,司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达到当事人之间和谐,尤其是民事审判活动,更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要警惕技术化带来的两面性,包括技术范畴和权利范畴怎么衔接和平衡,民主性问题、平等性问题、自由性问题怎么平衡。”
与此同时,当前的司法公开还只是作为一种政策导向和改革措施,司法公开中涉及的具体程序性问题,比如过程公开要不要进入诉讼程序中,结果公开要不要规定到法律中去,还需做长远考虑。
基于此,刘作翔认为,对于司法公开取得成功经验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解决司法公开的法律化问题。
以下为专稿全文:
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高频词。2022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改革举措与成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司法公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中国的司法公开无论在范围、形式,还是在深度、广度上,近些年来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司法公开的限度
司法历来都是一个保守的行当,司法的保守性是司法的一个本质特点,不允许司法与社会有过多的交集,受社会的影响。随着司法公开国际化、信息化的进程,司法的场域得以扩大。但与此相应的,也增加了社会对司法的影响程度。这里就产生了司法公开的限度问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历史性地写入了司法公开的内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大公开平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十余个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
在我看来,司法公开包括结果公开和过程公开,但过程公开更为艰难。相对于结果公开,过程公开是一个更大的考验。
一般来说,结果公开通过努力不难达到,但也有争议。比如,有些人认为判决书上网没有意义,没多少人关心,对这种论点我不认同。判决书上网对关心它的人很有意义,有些学者就专门上网看判决书,做司法案件分析。
有些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服,主要囿于对司法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的质疑。有法官曾提出,应该把审判过程写入裁判文书中去,这个思路虽然很先进,但我认为在中国做不到。虽然如此,但也不能因此而影响对整个司法过程透明度的提高,我们需要加大过程公开的程度。
当然,过程公开涉及合议庭、审委会等对案件的讨论过程,对这些问题需要从长远角度思考。过去很多东西被认为是机密,现在可能需要反思。检察院系统曾经将检察院的起诉案件视为国家机密,面对司法公开的大趋势,也在进行反思。
面对司法公开国际化、信息化以及国内加大改革力度的大潮,我们对原有的东西可能要进行反思,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东西都要公开,也需要有限度,还要依法。
在结果公开问题上,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问题,刑事案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由法院来掌控的,主要是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比如,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不愿意公开的,能不能公开?对这个问题,法院系统的意见实际上极不一致。
我曾几次提到这个问题,当事人只要一方不愿意,就不应该公开。因为民事案件应该遵守平等、自主、自愿的原则,这个原则一定要贯彻到底,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就不应该公开,公开之后可能产生很多的后果,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事例了。
当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时,法院的同志说当事人将案件交给法院时就应该有一种预见,即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意思是说,案件一旦交给法院,就不由当事人掌控了,愿不愿意公开是法院的权限,如果都去遵循当事人的意愿,百分之六七十的案件当事人都不愿意公开。
我认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当事人将案件交给法院,是要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至于公开不公开,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成了法院强权之事。
防止把司法公开当作政绩工程
这里就涉及司法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不是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通过阳光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公开伤害了公民的权利就有违初衷了。
司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达到当事人之间和谐,尤其是民事审判活动,更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现在需要一种逆向思维,要讨论的是哪些不能公开,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还有当事人的意愿问题。也就是说,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但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愿意公开(指民事案件),认为公开以后会对他造成不利,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我的看法是,民事活动还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这一原则也需要运用到司法公开过程中。我们要防止把公开当作政绩工程,追求高比例,当事人的自主权应该得到保护,不能为了追求法院的政绩去公开。任何一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正面的功能以及附随的相应问题。
也有专家谈到,司法是公权力,不能因当事人意愿而影响对公权力的监督(意即公开判决书有利于对司法权的监督)。这种说法有待商榷。比如,虽然案件属于公开审判,但当事人不愿公开他的材料,就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尤其是在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更要警惕技术化带来的两面性,包括技术范畴和权利范畴怎么衔接和平衡,民主性问题、平等性问题、自由性问题怎么平衡,包括对隐私权的保护。
比如,目前蓬勃兴起的征信系统的建立本来是一件好事,但现在的一些做法是否存在侵犯公民权利之嫌。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章行为如地铁逃票行为,是否要放到征信系统上进行严惩,这样做合适不合适,需要思考。
从法律上讲,罪刑法定,罚当其罪,对一个人的惩罚要与其违法行为相匹配。罚当其罪应是法治原则,不能无限加大处罚和惩罚的力度。以此来看待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判决的问题,更是应该得到尊重的。有学者讲,在美国逃票罚得更严重,但我认为中国还不能和美国相比,民众意识的程度不一样,还有一个教育和观念的培育过程。
解决司法公开的法律化问题
还有一个庭审直播的问题。司法公开的主导权,目前基本上还是掌控在法院手里,一些案件的直播基本上由法院来主导。但和主导权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就是选择性公开,这是被整个社会舆论诟病的大问题。目前的选择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某个案件的选择性;第二是在案件直播过程中的选择性。当然,法院担心要是原原本本播出去会不会造成很多负面纷扰,关键是看如何掌控审判过程和审判秩序,既然我们要公开,无非就是放大场地。
庭审直播的意义在于,法庭的场域永远是有限的,再大的法庭容量也是有限的,只要这个案件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满足公民知情权需求,就可以原原本本地直播出去,解决了审判场地有限性的问题,使无限扩大变为一种现实。
目前,司法公开还是作为一种政策导向和改革措施,但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我国《宪法》第13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部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公开审判,其中的“公开审判”就可以导出司法公开,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它的法律依据应该可以从这里做一个引申。但发展到一定时候,司法公开涉及的具体程序性问题,过程公开要不要进入诉讼程序中,结果公开要不要规定到法律中去,这些还需要做长远考虑。
一线的法官,尤其是院长们关心的更具体的问题是:对于公开审判的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判决书时怎么办?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规定。最终,司法公开的所有的、相关的、成熟的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经验的,最终可能要上升到法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解决法治和改革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三种路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按此思路,对于司法公开取得成功经验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解决司法公开的法律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