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存在事故隐患 湖南新晃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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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据信用中国(湖南怀化)官网显示,湖南新晃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等行为被通报处罚。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怀化)官网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2日,晃市监处罚﹝2022﹞74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显示:
2022年12月19日,根据2022年新晃县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文件精神,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管理的新晃城北印象三号楼现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楼1单元、2单元新安装电梯4台,规格为MCA-ES1050-C0105,层站门14/14/14,设备代码为3110100**2020362***、3110100**2020322***、3110100**2020362***、3110100**2020362***;每个单元靠近门口的1台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100**2020322***、3110100**2020362***)电源分别处于开启状态,“上、下”外呼按钮能正常使用,有人员通过该电梯轿厢出入,另外两台电源关闭。
上述电梯具有《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AH2202971,买方为新晃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方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梯号分别为B1#DT1、C1#DT1、B1#DT2、C1#DT2。上述2台在用电梯现场未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资料,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晃市监特令〔2022〕第55号)责令限期整改,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9日在新晃城北印象三号楼使用电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怀化市新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晃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