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十多年未定,内蒙古检察院提检察建议后高院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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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起转让金180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十多年里历经九次裁判仍未平息,近期,该案有了新进展。
内蒙古高院2023年3月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诉人不服内蒙古高院的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申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内蒙古高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遂裁定,该案由内蒙古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旷日持久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04年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当地一家著名民营企业——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日兆公司)的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因涉及的多名股东未签字,该转让协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案件双方各执一词。
涉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转让方四人将自己在日兆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金黎轮。而转让方只有刘永祥一人签字。
为履行该协议,2004年6月28日,金黎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并申请了先予执行。而转让方刘永祥等人则认为,该协议没有全体股东签字,故未成立,也无效。金黎轮一方则质疑其他未签字的第三人是否系日兆公司合法股东。
此前的十多年里,最高法、内蒙古高院、巴彦淖尔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九份裁定、判决,该案经历一审、二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有效,最高法裁定再审,再一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未成立,再二审认定股份转让协议书成立。
其间,2016年1月,内蒙古高院认定涉案股份转让协议成立并有效后,刘永祥等人不服,又一次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此后,刘永祥等人向内蒙古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并获受理。之后,内蒙古检察院对该民事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此次内蒙古高院作出的再审民事裁定,已是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第十份裁定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