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上头电子烟” 一男子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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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思琦 记者贺巍报道: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4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20日凌晨,黄某(另案处理)在路边车上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告人何某看到之后,同黄某闲聊。黄某、陈某(另案处理)得知何某老家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才卖300元至400元,就让何某在回去的时候顺带一些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被告人何某回老家后,在卢某处以400元一颗的价格购买了6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并当日将毒品运输到案发地,以500元一颗的价格,销售给了陈某和黄某4颗烟弹。2023年10月12日,何某让其朋友杨某回老家以456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19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杨某当天开车回到案发地,在高速路口把19颗烟弹给了何某(有一颗烟弹漏液损坏)。之后何某将其中18颗烟弹销售给了陈某和黄某。被告人何某共向陈某、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合计22颗,共获利3540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13日凌晨,陈某和黄某找被告人何某购买毒品,向何某女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3800元钱。20余分钟后,何某将女朋友微信中收到的3800元钱转回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2023年11月3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何某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利用他人名下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之后转移至自己账户用于消费,该行为系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油,这意味着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决对毒品说“不”,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 源:上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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